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53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9515023M。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微山百特购物中心,住所地济宁市微山县马坡镇马西村。
经营者:程斌。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微山百特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