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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陈曰秀与钟楼区邹区川剑灯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117号
案件名称117陈曰秀与钟楼区邹区川剑灯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曰秀;钟楼区邹区川剑灯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17号原告:陈曰秀,女,汉族,1959年6月4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川剑灯具厂,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

经营者:沙金海。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陈曰秀与被告钟楼区邹区川剑灯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陈曰秀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其请求的赔偿金额由8万元降低为1万元。

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陈曰秀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本案中,原告陈曰秀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前降低其诉请金额,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应予准许。

原告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曰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曰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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