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民初43号原告:湖北宏福大化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青菱村********。
法定代表人:李义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正杰,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系该公司员销售经理。
被告:武汉宏福袁氏肥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建设街千禧花园千禧小区底商/div>法定代表人:袁德斌,总经理。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丰收农资门市部,住,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检察院底商/div>经营者:方雁,个体工商户。
被告:孙松楠,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湖北宏福大化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宏福袁氏肥业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丰收农资门市部、孙松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湖北宏福大化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以其已经与被告就所诉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宏福大化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宏福大化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计2,900.00元,由原告湖北宏福大化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