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43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涛,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县华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昌黎果树研究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周锡明。
被告:郫县郭道鸣副食店,经营地四川省郫县犀浦镇下街**。
经营者:郭道鸣。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与被告昌黎县华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被告郫县郭道鸣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中粮集团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昌黎县华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和被告郫县郭道鸣副食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