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281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山东国?(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县玉潭镇新才日化经营部,经营场所宁乡县历经铺街道金南社区楚沩东路168号。
经营者:刘才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县玉潭镇新才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