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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楚玲、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民申71号
案件名称罗楚玲、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楚玲;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申7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罗楚玲,女,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罗楚玲因与被申请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罗楚玲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有合法的代理合同书,不存在侵害被申请人商标权纠纷,如因此引起的责任应由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以及撤销再审申请人由执行通知书产生的费用。

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1.再审申请人罗楚玲提交的合同仅是代理合同,而非特许合同,且该合同中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并未授权其使用任何商标标识,更无本案被诉标识。

2.《代理合同书》所附的第10630359号“禧御”商标注册证可见,该商标标识由汉字“禧御”加底部细小英文字母“sinoroyal”组成,与本案生效判决书判令的侵权标识完全不同。

再审申请人罗楚玲提交的代理合同书不能证明其使用涉案商标标识具有合法来源,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3.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2017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粤73民终748号民事判决中已明确认定涉案标识“”侵害了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第85294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罗楚玲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及相关规定,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应符合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之一,符合再审的条件。

本案中,从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事由以及所提供的《代理合同书》来看,首先,《代理合同书》所附的注册商标为“禧御”,并且该商标标识是由汉字“禧御”加底部细小英文字母“sinoroyal”组成,与本案原审判决所判令的侵权标识并不相同,其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再审申请人所提交的《代理合同书》并不能证明其使用涉案商标标识具有合法来源。

其次,根据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另案的类案判决也已明确认定涉案标识“”侵害了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第85294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即使再审申请人根据代理合同书约定使用涉案商标标识,也并不能证明其使用涉案商标标识不存在侵权的事实。

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对其申请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罗楚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楚玲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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