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终5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淮安市励志学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北路78号1幢1室。
法定代表人:张平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晨,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安市金榜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水门桥财富广场东门锦江花园斜对面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良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琨,男,1986年11月12日,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青浦区。
上诉人淮安市励志学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金榜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8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淮安市励志学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淮安市励志学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安市励志学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淮安市励志学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