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489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市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英,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全,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隆鑫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冶山镇长兴社区大刘队。
法定代表人:张传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番禺石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商业三街四号。
法定代表人:陶安雄。
被告:陶安雄,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天长市隆鑫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石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陶安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