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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米业协会与天长市隆鑫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石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5民初489号
案件名称仙桃市米业协会与天长市隆鑫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石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仙桃市米业协会;天长市隆鑫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石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陶安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489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市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英,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全,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隆鑫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冶山镇长兴社区大刘队。

法定代表人:张传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番禺石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商业三街四号。

法定代表人:陶安雄。

被告:陶安雄,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天长市隆鑫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石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陶安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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