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2083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福城平丽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琍。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福城平丽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多缴的500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