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583号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林志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逸涛、黄鸿宇,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业(泉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泉秀路中远名城6号楼908室。
法定代表人:刘涛。
被告:泉州弘善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后茂工业区茂福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昕。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晰,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州市名牌促进会员工。
被告:晋江市康乐乳胶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街道办事处赖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美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婷、苏劲昆,福建群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益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同路175号206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黄嘉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婷,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宏业(泉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泉州弘善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晋江市康乐乳胶用品有限公司、广州益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13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