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民初8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昌市盛兴百货商行。
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大东街云龙苑A1010号。
经营者:潘金潮。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昌市盛兴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以其与乐昌市盛兴百货商行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乐昌市盛兴百货商行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乐昌市盛兴百货商行的撤诉是其权利行使,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乐昌市盛兴百货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予以退还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