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4946号之一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繁花贡茶奶茶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宝丰泰弘南路8号宝丰市场B31铺。
经营者:赖果媛,女,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繁花贡茶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
2019年4月27日,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