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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双卡工艺品有限公司、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终654号
案件名称温州双卡工艺品有限公司、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双卡工艺品有限公司;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瑞安市威鹏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双卡工艺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滨海新区阳屿路9号万洋众创城1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永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金桔村。

法定代表人:叶仲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建坤,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瑞安市威鹏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北村林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金振龙,总经理。

上诉人温州双卡工艺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瑞安市威鹏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向温州双卡工艺品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人民币1800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温州双卡工艺品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温州双卡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在《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双卡工艺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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