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民终26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渭南市临渭区XX超市,注册经营场所地:渭南市临渭区XX城西门商铺B103。
经营者:程芳,女,汉族,1974年XX月XX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XX路XX号。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渭南市临渭区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5民初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