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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万禾百货商场、许伟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5民初265号
案件名称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万禾百货商场、许伟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万禾百货商场;许伟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5民初265号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路18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傅勇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义,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万禾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山大道10号。

投资人:许伟雄,该公司经理。

被告:许伟雄,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维新,广东领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鱼公司)与被告许伟雄、广州市番禺万禾百货商场(以下简称万禾商场)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双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义,被告许伟雄、万禾商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维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许伟雄、万禾商场立即停止侵犯双鱼公司第347314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许伟雄、万禾商场赔偿双鱼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4万元;

3.诉讼费用由许伟雄、万禾商场承担。

事实和理由:双鱼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体育用品生产商之一,其生产乒乓器材已超过40年的历史。

从1979年起双鱼牌乒乓球一直被国际乒联批准为国际比赛用球,双鱼牌乒乓器材长期被指定为诸多国际、国内重大赛事的指定器材供应商,中国奥委会乒乓器材供应商,2003-2009年国际乒联职业巡回赛总决赛全套器材供应商。

为了便于管理,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授权确认书》明确:双鱼公司对包括商标3473141、103121、185257在内的所有商标具有独占使用权;

双鱼公司有权依法以自己名义就涉嫌侵犯商标使用权侵权行为采取调查取证、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诉讼、向侵权人提出索赔、申请执行、进行和解等措施,并有权独立委托第三方进行上述维权行动。

经多年努力投入,双鱼公司已拥有目前国内最先进的球台生产线,最大型的体育器材生产基地和球类生产基地,乒乓球器材的产销量在世界同行名列前茅。

“双鱼及图”商标及产品连续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州市著名商标”。

2010年1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双鱼公司使用在乒乓球、乒乓球板、乒乓球台商品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双鱼牌体育器材己成为国内外知名品牌。

2018年,双鱼公司发现万禾商场未经许可销售有双鱼公司注册商标的乒乓球,遂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万禾商场未经许可销售有双鱼公司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双鱼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使双鱼公司的名誉和品牌形象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望判如所请。

许伟雄、万禾商场共同辩称,1.双鱼公司称被诉请的涉案产品是侵权产品仅仅提供自己出具的鉴别证明,不具有说服力,不能作为侵权的认定依据。

2.本案所被诉请的涉案产品,是2018年2月1日在广州市一德路德宝交易广场的广州市家兴文体商行(即广州市越秀区家兴文化用品商行)进货,总共进货2盒,并有该商行开具收据。

涉案产品是有合法来源,是从合法渠道购买的。

3.从被诉请的涉案产品的包装看,标有双鱼牌的商标,生产商的名称也是双鱼公司的名称,地址也是双鱼公司经营地址。

扫该产品的条形码也是显示为双鱼牌信息,我商场并不具有从实质上辨别该产品是否为正品的能力,但在购买时我商场人员也仔细看了包装和扫描条形码,已经尽了注意义务。

我商场自始想购进该品牌的正品,没有销售侵权产品的故意。

4.我商场自始至今进货双鱼品牌的乒乓球仅2盒,也就是从上述商行购进的,也只销售了1盒(也就是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公证购买的那盒),可见,我商场销售该产品极少,并没有造成双鱼公司实质损失。

5.双鱼公司要求我商场赔偿4万元没有相应的有效依据和凭证。

退—步来说,即使要赔偿损失,双鱼公司主张4万元赔偿款远远超过其实际损失,主张赔偿数额过高。

综上,我商场没有侵权的故意,有合法的进货渠道,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商标权属有无异议:有;

二、原告取证场所是否为两被告经营场所:是;

三、原告经取证封存的实物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主张的商标标识比对是否构成相同/近似:构成相同;

四、两被告因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获利情况:几元;

五、两被告是否具有合法来源:有;

六、两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合理费用有无异议:有;

七、两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经济赔偿有无异议:有。

以上事项中,双方没有争议的要素事实为第2-3项;

有争议的要素事实为第1、4-7项。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第3473141号“双鱼及图”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双鱼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包括球网、乒乓球台、乒乓球拍、乒乓球;

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1月28日至2015年1月27日止,经续展,该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延至2025年1月27日。

2006年9月28日,上述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受让人为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之后,双鱼公司又于2018年4月20日受让取得上述商标。

双鱼公司自行出具的鉴别证明记载,产品特征:1.该产品外包装盒无生产日期代码,其公司产品外包装盒均有生产日期代码;

2.该产品材质差,做工粗糙,表面文字、图案印具模糊,其司产品材质优良,做工精致,表面文字、图案印具清晰。

结论:经鉴别,以上产品并非其司生产产品。

为证明购进涉案产品的来源及数量,许伟雄、万禾商场提交购买单据予以证明。

单据显示抬头为“广州嘉兴文体用品批发部”,购进“二星兵球双鱼”数量为2,金额为7元,盖有“广州市家兴文体商行专用章”。

庭审中,许伟雄、万禾商场确认进货时没有审查进货商的资质以及产品的商标证书等相关证件。

双鱼公司明确诉请二中,经济损失是考虑到其商标的知名度和商誉的损失;

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5000元、调查费3000元,均没有书面证据证实;

公证费550元,有发票证实。

另查明,万禾商场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许伟雄,成立日期为2013年9月18日,经营范围为商品批发贸易、百货零售等,投资额为5万元。

本院认为,许伟雄、万禾商场承认双鱼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鱼公司是国家商标局核发的第3473141号“双鱼及图”注册商标的受让人,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根据公证书和万禾商场、许伟雄在庭审中的自认,足以认定万禾商场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被控侵权的乒乓球及其外包装上标有的标识,与第3473141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双鱼公司出具鉴定结论说明被控侵权产品不是其公司或其公司授权的厂商生产或销售的,该产品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本院依法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上述侵权商品是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万禾商场、许伟雄抗辩的双鱼公司鉴定结论的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

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

”本案中,涉案侵权产品的真伪无须通过专业器械或特别设备作出鉴别,且双鱼公司已经明确指出其中的鉴定要点,故该鉴定结论足以证实被控侵权产品是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之事实。

故此,万禾商场、许伟雄该抗辩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万禾商场、许伟雄提供的购买单据上显示的进货主体与其主张的来源于“广州市越秀区家兴文化用品商行”未能形成对应关系,且其确认进货时没有审查进货商的资质以及产品的商标证书等相关证件,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万禾商场、许伟雄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无论在主客观上考虑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由于万禾商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未能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也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双鱼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等,其主张的律师费等虽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基于其确有委托律师在本案中实际出庭参与诉讼,必然产生相应的律师费,故本院予以酌情支持。

关于双鱼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由于双鱼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万禾商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足够证据证实,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万禾商场的侵权行为的性质,万禾商场主观过错、经营规模、时间、侵权区域,侵权产品的性质、价格及双鱼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万禾商场应当赔偿的数额(包括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为9000元。

由于万禾商场为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应当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故许伟雄应对万禾商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番禺万禾百货商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第347314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广州市番禺万禾百货商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9000元(包括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被告广州市番禺万禾百货商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由被告许伟雄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四、驳回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0元,由被告广州市番禺万禾百货商场负担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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