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1237号 原告:杭州贯进品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居**学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1MA28WCAY7M。
法定代表人:尤梓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嘉瑶、洪跃,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热浪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用代码91330108MA2GKX40XT。
法定代表人:李荣坚。
原告杭州贯进品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热浪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杭州贯进品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贯进品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贯进品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杭州贯进品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