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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繁花教育咨询机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3924号
案件名称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繁花教育咨询机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繁花教育咨询机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3924号原告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二期5层5A-030-5A-055、5A-068-5A-0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范伟华。

委托代理人李君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椰纯,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繁花教育咨询机构,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南昌二队东区9巷6号8楼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小明。

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请求判令:一、确认被告侵犯原告第49802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删除其网上店铺所有侵犯原告第49802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志;

三、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支出及经济损失共计200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及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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