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1401号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英,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雅丽,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温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高桥街办马务村韩麻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薛孝伟。
被告:山西小二放羊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119号公元时代城A座1409室。
法定代表人:杨明安,公司品牌经理。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温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小二放羊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对被告陕西温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小二放羊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