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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莫小银与钟楼区邹区餐吊森林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民初217号
案件名称217莫小银与钟楼区邹区餐吊森林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莫小银;钟楼区邹区餐吊森林灯饰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初217号原告:莫小银,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餐吊森林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邹区灯具城东区3幢11号。

经营者:谭小虎。

原告莫小银与被告钟楼区邹区餐吊森林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莫小银于201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莫小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小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莫小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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