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2号 原告:张林,男,汉族,1975年3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玉平、詹玉婷,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河县萍凡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清河县葛仙庄镇牛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段刚法。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张林为与被告清河县萍凡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林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张林负担。
原告张林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