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267号原告: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5号2幢平房B南1231室。
法定代表人:胡玮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创科技中心3幢1601-6室。
法定代表人:徐竹春,总经理。
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35号楼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程维,总经理。
原告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
诉讼中,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