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59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晓斌,男,199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
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1日被羁押,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邝志强,广东天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晓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筱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晓斌及其辩护人邝志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起,被告人林晓斌租用本市白云区同德街某鞋业基地K3015号仓库,存放、销售假冒“UGG”等注册商标的鞋子。
同年10月31日,林晓斌在上址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鞋子1批。
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共计141358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晓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晓斌犯罪未遂且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林晓斌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晓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林晓斌是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初犯,主观恶性小,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起,被告人林晓斌租用本市白云区同德街某鞋业基地K3015号仓库,存放、销售假冒“UGG”等注册商标的鞋子。
同年10月31日,被告人林晓斌在上址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鞋子1批。
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1010双,共价值14135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林晓斌的供述、证人老某、李某的证言,辨认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涉案物品照片,手机截图,租赁协议,被侵权商标注册登记资料,鉴定书,委托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晓斌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晓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林晓斌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晓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林晓斌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晓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侵权物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简伟杰人民陪审员 马穗雯人民陪审员 钟钜仪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潇容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