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初217号之一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赵坤,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正定县鑫顺美电器商行,住所地:河北省。
经营者:李充,男,1981年7月6日生,住河北省辛集市位伯镇南位伯村兴旺胡同32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定县鑫顺美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