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452号 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江苏恒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人民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被告: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区府路2008号。
法定代表人:程世友。
原告孔玮与被告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孔玮于2019年4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