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410号 原告: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魏武大道与亳菊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2550678XT。
法定代表人:怀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尘,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酷爱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五层商业5B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30259584D。
法定代表人:安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该公司员工。
原告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酷爱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