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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掖市甘州区国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604民初24393号
案件名称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掖市甘州区国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国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604民初24393号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C。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国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碱滩粮管所斜对面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Y。

法定代表人:杨国栋。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国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国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在域名为“midea-kt.com”的网站中侵害原告第1475478号“”、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停止在域名为“midea-kt.com”的网站中使用原告“美的”企业名称;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5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国内家电行业的知名上市公司,持有“”“”“美的”系列商标。

涉案的第37类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在有效期限内。

原告发现:在域名为“midea-kt.com”的网页中,使用了与原告两商标近似的标识,并以“美的空调售后服务”自称。

网站所留的联系方式为010-63134099,该电话与网站××所留电话相同。

域名“guqiao-bj.com”备案单位是被告。

因此,涉案网站的实际运营者为被告。

涉案域名创建于2012年10月22日,未备案。

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杨国栋独资设立的北京东方瑞莱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备案的域名为“meidekongtiao.net”的网站,实施了相同的假冒原告售后服务网站的侵权行为。

因此,被告是以侵权为业。

上述网站擅自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及“美的”字号,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因此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上述网站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且侵权时间长、网络传播范围广,应当判令被告作出高额赔偿。

本案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第1475478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

2.第1475479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

3.(2015)粤佛顺德第15044号公证书;

4.(2015)粤佛顺德第15052号公证书;

5.“2017年财富世界500强”证明;

6.(2014)粤佛顺德第8363号公证书;

7.(2014)粤佛顺德第8364号公证书;

8.域名“midea-kt.com”的网页截图;

9.域名“guqiao-bj.com”的网页截图;

10.被告企业网站信息截图;

11.被告法定代表人杨国栋关联企业信息报告;

12.北京东方瑞莱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备案网站信息截图;

13.域名“meidekongtiao.net”的网页截图;

14.证据8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15.证据9、10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16.证据12、13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17.光盘(证据8、9、10、12、13电子版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取证录像)。

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认证如下:证据1.2.3.4.6.7有原件核对,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5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证据8-10的网页截图打印件与光盘内容一致,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经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证明过程真实,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11-12因自然人杨国栋身份信息不明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综合全案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一)原告的权利情况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00年11月14日注册了第1475478号“”、第1475479号“”商标,两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使用范围均包括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有效期自2000年11月14日至2010年11月13日,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3日。

上述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05年6月20日变更注册人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14年9月13日转让给原告。

1999年,国家工商局认定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风扇、空调商品上的“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4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空调、电风扇商品上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美的”文字+Midea图样)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3年。

2004年5月25日,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变更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19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准,原告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原告存续,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二)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情况2017年8月4日,登陆域名为“midea-kt.com”的网站,首页顶部从左到右显示“美的?北京维修中心专业造就品质,服务赢利客户-美的空调售后服务”;

设有首页、关于我们、新闻中心、产品展示、使用常识、客户服务、联系我们等多个栏目;

栏目上方的滚动图片中,其中有一张图片左下角分上下两行显示“?美的空调”;

页面中间以较大字体标注“美的空调售后服务”,在文字介绍中使用了“美的空调维修服务中心”“美的空调售后服务中心”等字眼;

页面底部显示“美的空调售后服务?2011版权所有www.midea-kt.com京Icp备00551029”;

打开“联系我们”子页面,顶部、底部与首页内容一致,中间内容显示其总部24小时统一服务热线:010-63134099。

2018年8月1日,登陆域名为“guqiao-bj.com”的网站,首页顶部显示“北京古桥空调维修中心”,中间内容显示24小时服务热线:010-63134099。

经第三方平台查询,上述域名的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陇ICP备14000637号-62,审核时间为2014年11月5日,主办单位为本案被告。

关于商标比对。

原告认为,涉案网站上使用的“美的”标识,与原告的第1475479号“”商标构成近似;

在网页图片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第1475478号“”商标构成相同。

关于不正当竞争。

涉案网站上的“美的空调售后服务”“美的空调维修服务中心”,属擅自使用了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因为“美的空调售后服务”“美的空调维修服务中心”字样包含原告授权或指定的含义,不属于合理性使用;

若合理使用,被告应当说明维修服务的范围包含原告的品牌,而非直接使用原告商标并标注是售后维修服务中心。

庭审中,原告述称,美的品牌商品维修点需要筛选、签订合同、授权后才能使用原告商标,售后电话都是统一的电话400×××9-9315,客服按照距离自动派单,维修点均无自己的网站,客户只能通过电话报修。

此外,涉案网站并未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备案登记,原告认为涉案网站所使用的服务电话与被告主办的“guqiao-bj.com”网站所使用的服务电话相同,从而主张涉案网站的经营者为被告。

(三)其他被告是成立于2012年5月2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万元,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商用空调、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的销售与维修。

原告主张本案合理开支包含律师费10000元,经济损失由本院酌定。

庭审中,原告主张涉案网站仍正常运营,经本院查核,现涉案网站已停止运营。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对于下列事项本院分析如下:一、关于涉案网站是否由被告运营的问题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涉案网站显示的24小时服务热线为010-63134099,与被告主办的“guqiao-bj.com”网站所使用的24小时服务热线一致,原告据此主张涉案网站为被告运营,并已尽了基本的举证责任,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提出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高度可能性标准,原告主张涉案网站为被告运营,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第1475478号“”、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均包括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故原告作为注册商标权利人,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至于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被告使用“”“美的”标识,结合其网页中的文字介绍等内容可以看出,其指向于服务而非商品,能够起到说明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的使用。

其次,被告在涉案网站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第1475478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商标相同;

被告在涉案网站上使用的“美的”标识,与原告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比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判断,两者构成商标近似,综上,本院对原告关于商标的比对意见予以确认。

原告否认被告属于其指定维修商,对此被告应负举证义务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而且,被告的使用行为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正当使用。

综上,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了与原告第1475478号“”相同,与原告第1475479号“”近似的两个注册商标,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浏览,进行宣传,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第1475478号“”、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院予以支持。

因midea-kt.com网站停止运营,侵权事实已不存在,本院不再重复处理。

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主张被告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原告作为国内知名上市公司,“美的”既是其商标,同时也是其企业名称,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涉案网站宣传内容,被告载明其为“美的空调售后服务”“美的空调维修服务中心”的行为,按照一般理解是表明其是原告指定的售后维修服务网点,但被告并没有举证该情形属实,上述行为确会侵害了原告基于良好商誉建立的对消费者售后服务,属于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原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停止使用“美的”字样的行为。

因midea-kt.com网站停止运营,侵权事实已不存在,本院对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亦不再重复处理。

四、关于赔偿损失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未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考虑原告商标及市场的知名度,综合被告的主观状态、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原告诉请超出的数额,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国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50元,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国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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