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民初84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欧潽光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龙路展源商务大厦1101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355446G。
法定代表人:董顺林。
被告:李鸣,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王二林,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欧潽光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李鸣、王二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