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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欧潽光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李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4民初84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欧潽光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李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欧潽光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李鸣;王二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民初84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欧潽光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龙路展源商务大厦1101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355446G。

法定代表人:董顺林。

被告:李鸣,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王二林,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欧潽光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李鸣、王二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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