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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亨中与鸿立纸塑制品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黔01民初1291号
案件名称尚亨中与鸿立纸塑制品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尚亨中;鸿立纸塑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1民初1291号原告:尚亨中,男,汉族,1970年8月2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道陆,云南琅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510832017。

被告:鸿立纸塑制品厂,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崔于光,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亨中诉被告鸿立纸塑制品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尚亨中以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为由,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尚亨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亨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尚亨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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