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5民初306号原告: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上马墩路18号A幢505室。
法定代表人:谢瑞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臻淞,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歆晨,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诉讼中撤回委托)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中委托)被告: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孙继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铭,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宏溥公司)与被告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永安行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永安行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涉案第ZL20152090××××.7号“车辆停车定位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苏05民初306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诉讼,后于2018年12月25日恢复审理,于2019年1月23日、2019年3月20日、2019年3月25日组织庭前听证,2019年3月25日进行公开开庭,原告宏溥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瑞初、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臻淞、倪歆晨(参加2019年1月23日听证)、汪旭东(参加2019年3月20日听证及2019年3月25日庭审)、被告永安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铭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漂阳项目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16600,合计316600元;
2.判令被告在公开媒体及被告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诉讼中,宏溥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包括拆除溧阳项目的侵权产品,删除网页、公众号等媒体上的侵权报道;
2.判令被告在省级公开媒体及被告网站上刊登声明进行道歉,消除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溧阳项目经济损失68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专业从事研发和生产公共自行车及停车系统,为解决现有公共自行车站点必须安装锁车桩用于停放自行车,存在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建设成本高以及乱停乱放等问题,原告投入大量精力研发新型的公共自行车停车系统,并于2015年1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52090××××.7,名称为“车辆停车定位系统”,该专利权已获得授权并至今持续有效。
相比以往的公共自行车停车系统,本专利通过设置成对的传感物与传感器,实现定点停车,有效地解决了在取消锁车桩的前提下自行车的整齐停放问题,降低建造与运维成本,大大节约了空间,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
2017年10月,溧阳市民信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溧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就“溧阳市公共自行车交通服务系统建设、运行服务项目”进行招标。
被告采用原告的涉案专利技术投标并低价中标,且目前被告已经完成公共自行车的车辆与站点铺设。
被告在自行车前轮轮轴部设置磁铁,在地面支架上设置干簧管磁性传感器,车辆只有停放至磁性感应距离内才能完成还车,结合其他侵权部件,被告的技术方案已完全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存在许诺销售、销售、制造等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故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永安行公司答辩称,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两者不相同也不等同。
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接近传感部件或者接触传感部件的多种类型组合,也没有“传感器为信息管理器提供传感信息”这一技术特征,不存在对停车状态进行管理的信息管理器。
故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核原件,对于宏溥公司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2018年专利年费收据、手续合格通知书、第383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陈述意见书、永安行公司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等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两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至江苏省溧阳市相关公共自行车停车站点进行现场勘验,就2019年3月25日的第二次勘验,宏溥公司认为所涉技术方案与第一次勘验已不相同,不在本案中主张,故该次勘验所涉被控技术方案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基于前述认定真实性的证据以及本院2018年4月13日第一次现场勘验结果,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一、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权利要求2015年11月16日,案外人谢瑞初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车辆停车定位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2016年4月20日获得专利授权公告,专利号为第ZL20152090××××.7。
2016年6月13日,涉案专利权利人由谢瑞初变更为宏浦公司。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车辆停车定位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信息管理器(1)与至少一组停车传感单元(2),所述停车传感单元(2)为接近传感部件、或光传感部件或者接触传感部件的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相组合,所述停车传感单元(2)由一对传感器(8)与传感物(9)组成,所述传感器(8)与传感物(9)分别安装在车辆或者地面的其中任一者上,传感器(8)为信息管理器(1)提供传感信息(7),信息管理器(1)设置在管理地面车位停车的机站(10)上或者车辆上,对停车状态进行管理。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停车定位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接近传感部件为磁性传感设备,传感器(8)优选为干簧管(81),传感物(9)优选为磁性材料;
或者所述接近传感部件为金属信息传感器;
或者所述接近传感部件为芯片与读卡器。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停车定位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传感部件为激光发射自返回接收传感器,所述激光发射自返回接收传感器固定在自行车上,在站点地面设置有光反射或者吸收区域。
4.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停车定位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传感部件为激光发射器与接收传感器,所述激光发射器设置在站点固定物上,所述接收传感器设置在车辆上。
5.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停车定位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接触传感部件为接触开关,设置在地面或者车辆上;
或者所述接触传感部件为接触芯片与正负极导线。
6.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停车定位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8)设置在靠近地面的车辆部件上,所述传感物(9)直接或间接地设置在地表面并设置有停车位置标识。
7.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停车定位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8)设置车辆撑脚上。
8.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停车定位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传感物(9)直接或间接地设置在地面内并设置有停车位置标识。
9.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停车定位系统,其特征在于:在地面上设置有导向物(6)。
10.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停车定位系统,其特征在于:多组停车传感单元(2)对称或者不对称布置。
11.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停车定位系统,其特征在于:车辆上安装两个不同类型的传感器(8)或采用不对等方式安装多个同类型传感器(8),与地面传感物(9)相对应停车。
1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停车定位系统,其特征在于:至少有一组停车传感单元(2)为干簧管(81)与磁性材料。
专利说明书记载:关于技术领域,本实用新型涉及公共交通管理技术领域,尤其是一种车辆停车定位系统。
关于背景技术:现有的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均采用桩位控制,在租车站点设置有机站与锁车桩,自行车归还时推入锁车桩,锁车桩内部设置锁车器,对自行车进行识别与锁车,同时将还车信息发给机站进行管理。
这种系统存在占用土地资源、高峰时期用户体验不佳、锁车桩柱建设成本高等缺陷。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如下:在租车站点不再设置锁车桩,大大节约了空间,使自行车可以进行较高密度的排布,从而提高单位面积的利用率。
地面传感物所标识的停车位置只作为指示与触发作用,并不需要也不会与自行车之间形成刚性固定连接,因此,在上下班高峰时间,如果停车位己满,用户可以将已停车的车位上的自行车移动到租车站点的边侧,将自己的车辆移动至停车位上,进行触发以完成还车,大大节约了还车时间与流程,无需服务人员进行人工干预。
取消了锁车桩,大大简化了系统结构,降低了建造与维护的成本。
通过设置一个以上的停车传感单元,实现在无人值守的情况下,利用用户自主停车对租车站点内归还的自行车实施有序整齐排列,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减少人力成本投入,提高市容市貌的美观性。
利用停车传感单元作为信息管理器的启动装置,用于启动车辆信息管理器或地面信息管理器进行工作,平时车辆信息管理器或地面信息管理器处于睡眠或者低功耗运行状态,有效避免或降低能源损耗,更为节能环保。
说明书实施例三记载:本实施例采用的停车传感单元2为芯片与读卡器,芯片可以采用IC芯片、RFID射频识别芯片等技术,为公知技术。
本实施例在自行车上设置有车锁4、闭锁传感器3、信息管理器1和读卡器,读卡器可以设置在撑脚上或者车辆接近地面的部位,在地面上设置有可读芯片,如RFID芯片,RFID芯片内部存储有车位编码等信息。
当用户进行还车的时候,读卡器读取RFID芯片信息,并向车辆信息管理器1发送停车传感信息7。
车辆上的闭锁传感器3触发后也向车辆信息管理器1产生闭锁信息5,信息管理器1收到两个信号后判断具备还车条件。
在本实施例中,设置在地面的RFID芯片为无源,读卡器读取车位编码后反馈至信息管理器1与上位机,可以对租车站点的车位进行管理。
说明书实施例八记载:上述各实施例对于每一个停车位仅设置有单个地面传感物或传感器,与自行车的车载停车传感单元的传感器或传感物相对应。
由于仅为单个支点,故可能会造成车辆以传感物为圆心以任意方向停放,造成停车秩序混乱,空间利用率差。
可以在车辆前方可以设置有导向物,例如车轮槽,用以固定车辆车轮方向,从而使车辆有序停放。
但是对于某些租车站点,地面需要平整,不允许有凸起、导向物等物理阻挡,因而本实施例在一辆车上设置有至少两个停车传感单元,自行车的撑脚为双撑结构,在每一个撑脚上设置有传感器,在地面上设置有两处传感物,车辆必须按照指示停放在指定位置,车辆的两个传感器接近地面传感物产生两个传感信息,信息管理器只有收到两个停车传感信息,以及闭锁信息以后,才能判断为具备还车条件;
如果只收到两个停车传感信息之中的一个,则认为车辆没有按照规定停放,信息提示单元会提醒用户按照规定位置重新停放。
因此可以实现在无人值守的情况下,用户自助将归还的自行车有序排列。
需要指出的是,本实施例中的两组停车传感单元不限定于采用同一种类型,例如一个传感物可以是磁性传感物,另一个传感物可以是金属传感物,同样车辆上设置的两个传感器是对应的磁性传感器或金属传感器,如此即使车辆反向停放,传感器也不会被地面的传感物触发。
或者是磁性传感物与可读芯片的组合……。
本实用新型也不限制设置两组传感物,也可以设置三组或多组传感物。
通过不同传感物的组合,不仅可以防止车辆的反向停放,实现无人值守的租车站点的顺序规范停车,而且也能利用可读芯片等实现车位的管理,或者其他防盗等目的。
说明书实施例九记载:上述实施例八中,停车传感单元构成对称,本实施例将多组停车传感单元不对称布置,例如在一侧撑脚上前后设置有两个传感器,而在另一撑脚上设置一个传感器,相应的地面上不对称布置的三个传感物。
采用这种布置后,车辆必须按照地面指示精确停车,如果反向停放或者随意停放,则信息管理器检测不到个别停车传感信息,不判断为具备还车条件,并提示用户按照规则停车。
当然,采用两组不对称设置的停车传感单元,也可以实现有序停车。
本实施例中的两组或多组停车传感单元可以是同一类型的传感部件,例如都采用干簧管与磁钢,通过位置上的不对称设置即可实现自助有序停车。
说明书实施例十记载:本实施例设置有多组停车传感单元2,并将其中一组停车传感单元2作为启动开关使用。
自行车在正常使用或骑行过程中,车载信息管理器1处于睡眠或者低功耗运行状态,不对各信号进行监测,这样可以避免或降低能源损耗。
如图9所示,当车辆进入租车站点所指定的停车位置进行停车时,车辆上的传感器8如干簧管81被停车位置的传感物9如磁钢91所触发产生开关信号或激活信号,电路导通,启动信息管理器1工作,然后信息管理器1启动上述实施例中的编码读卡器进行读码,然后对闭锁信息5进行读取,判断是否具备还车条件,如果成功后则执行后续工作。
二、经无效宣告程序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018年4月24日,永安行公司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称专利复审委)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程序过程中,宏浦公司于2018年6月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在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基础上删除权利要求1中与“光传感部件”有关的技术方案以及从属权利要求3和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车辆停车定位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信息管理器(1)与至少一组停车传感单元(2),所述停车传感单元(2)为接近传感部件或者接触传感部件的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相组合,所述停车传感单元(2)由一对传感器(8)与传感物(9)组成,所述传感器(8)与传感物(9)分别安装在车辆或者地面的其中任一者上,传感器(8)为信息管理器(1)提供传感信息(7),信息管理器(1)设置在管理地面车位停车的机站(10)上或者车辆上,对停车状态进行管理。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停车定位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接近传感部件为磁性传感设备,传感器(8)优选为干簧管(81),传感物(9)优选为磁性材料;
或者所述接近传感部件为金属信息传感器;
或者所述接近传感部件为芯片与读卡器。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停车定位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接触传感部件为接触开关,设置在地面或者车辆上;
或者所述接触传感部件为接触芯片与正负极导线。
4.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停车定位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8)设置在靠近地面的车辆部件上,所述传感物(9)直接或间接地设置在地表面并设置有停车位置标识。
5.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停车定位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8)设置车辆撑脚上。
6.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停车定位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传感物(9)直接或间接地设置在地面内并设置有停车位置标识。
7.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停车定位系统,其特征在于:在地面上设置有导向物(6)。
8.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停车定位系统,其特征在于:多组停车传感单元(2)对称或者不对称布置。
9.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停车定位系统,其特征在于:车辆上安装两个不同类型的传感器(8)或采用不对等方式安装多个同类型传感器(8),与地面传感物(9)相对应停车。
10.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停车定位系统,其特征在于:至少有一组停车传感单元(2)为干簧管(81)与磁性材料。
2018年7月6日,宏溥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交的第二次意见陈述书中陈述: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定位停车;
(2)停车传感单元为接近传感部件或者接触传感部件的一种或者多种相组合;
(3)成对设置;
(4)传感器与传感物分别安装在车辆或者地面其中任一者上;
(5)信息管理器设置在管理地面车位停车的机站10上。
上述区别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无桩的条件下实现用户自助的精确定点、有序停车的技术效果。
而本专利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及技术效果并未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有效解决对比文件1中仍存在的技术问题,实现自行车精确定点、有序停车的技术效果。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将接近传感部件或者接触传感部件的停车传感单元(区别特征2)成对设置(区别特征3),由于传感物本身并不主动发射任何信号,因而传感器和传感物之间的有效工作距离很短,例如实施例一接近传感部件的干簧管和磁性材料,两者之间的有效工作距离只有数厘米,只有当干簧管进入距离磁性材料数厘米的范围时,干簧管才能被磁性材料的磁场触发导通而产生停车传感信号;
例如实施例七中接触传感部件的接触式芯片,只有导线与接触式芯片直接接触时,才能产生停车传感信号。
由于本专利传感器和传感物之间的有效工作距离很短,自行车必须精确停放在指定位置才能还车,从而实现自行车的精确定点停放。
而对比文件1的停车引导器的信号覆盖范围远远大于本专利中传感器和传感物之间工作的距离,无法精确规范。
故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专利利用传感单元的特性实现精确定点的目标。
进一步的,本专利还能实现有序停车,这同样是对比文件1完全未能解决的技术问题。
本专利使用单个传感单元虽然可以实现精确定点,但在说明书0048段中已经提出“由于仅为单个支点,故可能会造成车辆以传感物9为圆心以任意角度停放,造成停车秩序混乱,空间利用率差”,故实施例八、九中使用导向物、奇数或偶数个传感单元,相同或不同类型的传感单元,通过对称或不对称设置的多种组合,限制并强制用户只能按照规范的方向进行停车才能触发信号完成停车,从而实现“自助有序”停车的技术效果。
2、关于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有创造性。
首先,请求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导向物已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即使在本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存在地面上的导向物,但是该导向物的作用仅仅是提示停车人员将车轮停在导向物内,这仅仅是提醒的作用。
在实际停车过程中,并没有任何强制措施可以确保停车人员必须将自行车按导向物指定方向或者位置停放,停放人员实际中仍然可以随意乱停乱放,并不能解决规范停车的问题。
而本专利中的导向物和停车传感单元配合,停车传感单元确保车辆必须还至指定的停车位置,同时解决导向物,可以确保自行车按一定的方向停放,最终实现自行车整齐的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存在乱停乱放的问题。
新的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常规技术手段,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8、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9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称或者不对称布置多组停车传感单元,不仅能保证自行车精确停车到位,而且能保证所有自行车停车方向一致。
例如,对称或者不对称设置偶数组不同的停车传感单元,如果车辆停放不整齐或者方向相反,那么至少有一组传感物与传感器不对应,导致部分传感器没有被触发而无法产生停车传感信号,无法实现还车;
同样,用不对称方式安装奇数组停车传感单元,如果车辆停放不整齐或者方向相反,那么至少有一组传感器和传感物不对应,导致部分或全部传感器没有被触发而不能产生停车传感信息,也不能成功还车。
本专利权利要求8通过布置至少两组停车传感单元,地面上停车传感单元之间相对位置已经固定,那么车辆上对应的传感器或者传感物也必须按照特定位置放置,几组停车传感单元之间构成了固定方向或者固定相对位置,进而使自行车的停放位置以及方向确定而且唯一,保证所有自行车停车方向一致。
同理,权利要求9在车辆上安装两个不同类型的传感器8或者采用不对等方式安装多个同类型传感器8,与地面传感物9相对应停车,其所实现的技术效果与权利要求8一样。
因此,在权利要求1精确定点、有序停车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9通过多组停车传感单元的特殊排布方式来进一步实现停车方向一致的技术效果,该技术效果并不是传感器本身所具有的功能,更不是自行车停车领域中的公知常识,而且无效证据以及公开资料中也没有公开该技术方案,因此,新的权利要求8、9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2018年12月25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383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下称《无效决定》),决定:在专利权人于2018年6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的基础上,宣告201520904502.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1中“停车传感单元为接近传感部件的一种”的技术方案一和“停车传感单元为接触传感部件的一种”的技术方案二,从属权利要求2-7和10引用权利要求1该两个方案的技术方案,以及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该两个方案且限定“多组停车传感单元对称布置”的技术方案无效;
在权利要求1中“停车传感单元为接近传感部件或者接触传感部件多种类型相组合”的技术方案三,从属权利要求2-8和10引用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三的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一和技术方案二、且限定“多组停车传感单元不对称布置”的技术方案,以及从属权利要求9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无效决定》就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按照停车传感单元的类型,划分为三种并列的技术方案:包括“停车传感单元为接近传感部件的一种”技术手段的为技术方案一,包括“停车传感单元为接触传感部件的一种”技术手段的为技术方案二,包括“停车传感单元为接近传感部件或接触传感部件的多种类型相组合”技术手段的为技术方案三。
对于技术方案一,当只有一组停车传感部件时,车辆停车定位系统通过这一组接近传感部件实现车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定位停车,而证据1中停放有序的公共自行车无桩停放管理系统通过停车带内的用于发射特定通信距离的无线停车信号的停车引导器与设于自行车上车辆信息管理器的停车信号接收模块相配合,同样实现了自行车在特定位置,即停车带内的停车定位,因此相当于本专利的车辆停车定位系统。
对于包含“多组停车传感单元”的情形,在证据1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多组接近停车传感单元来实现车辆的停车定位。
且本专利中实际上是通过不同传感物的组合来防止车辆的反向停放,实现顺序规范停车,而当权利要求1限定停车传感单元为接近传感部件或接触传感部件中一种时,仅能够实现停车定位的作用,因此,仅是设置多组停车传感单元的技术手段并未给该方案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于技术方案二,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于维持有效的技术方案三,《无效决定》认为,本专利中通过不同类型停车传感单元的协同使用实现了定位并且定向地停车,也即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三实际解决了如何防止车辆的反向停放,实现顺序规范停车的技术问题。
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在案证据尚不足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三,相关技术改进超出了其常规知识和能力范围,该技术方案三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8中“多组停车传感单元不对称布置”的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9,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均是为了解决“防止车辆的反向停放,实现颠序规范停车”的技术问题。
证据1-4并未公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
且请求人没有充分说明或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故权利要求8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三,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二且限定了“多组停车传感单元不对称布置”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9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组合方式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诉讼中,宏溥公司基于第383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部分维持有效的技术方案,主张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7、8、10。
三、被控侵权技术方案2018年4月13日,本院依照宏溥公司的申请至位于江苏省溧阳市燕山路22号永安行公共自行车租还点进行现场勘验。
现场显示有一排横向排列的自行车停放点,每个停放点上安装有一L型空心支架,供自行车前轮插入停放。
L型支架中部安装有一倒L型黑色部件,与之对应的,自行车前轮中心轴部安装有一三角形黑色部件。
宏溥公司现场演示了取车和还车过程:停车状态下,自行车前轮插入L型空心支架,前述车架上的倒L型黑色部件和自行车上的三角形黑色部件呈基本贴合状态。
打开手机APP“永安行”,点击程序界面下方“扫码租车”,扫描自行车车锁上方二维码,点击“确认开锁”,自行车锁打开,自行车可推出骑行。
骑行过程中,自行车锁无法落锁还车。
将自行车推行回至停放点,前轮一部分插入空心支架,当自行车上三角形部件的长边面与地面支架上倒L型黑色部件的短边面间存在一定空间距离时,车锁仍无法落锁还车,将自行车向前推行使得两者基本贴合时,自行车锁可手动锁上,APP界面显示“还车成功”。
将自行车上的三角形黑色部件拆卸后,再一次演示取车还车过程,可正常借车,但还车时车锁始终无法落锁,无法正常还车。
经将前述倒L型黑色部件拆卸,可见其上盖安装有两块相互垂直的绿色电路板,其中一块垂直电路板印制有感应线圈,横向电路板和竖向电路板之间斜向连接有两根具有玻璃管的元器件,即为干簧管。
将前述三角形黑色部件拆卸,可见其长边面内横向排列分别贴装有一白色芯片和一长方形磁铁。
将倒L型黑色部件和三角形黑色部件相靠近,使得前者短边面与后者长边面相贴合,垂直电路板上感应线圈部分与三角形中的芯片位置相对应,斜向的两根干簧管的位置与三角形内的磁铁位置相对应。
诉讼中,永安行公司陈述前述倒L型黑色部件为停车架感应器,三角形黑色部件为自行车身份识别装置。
被控侵权产品停车系统由后台服务器、设有感应器的停车架、设有智能锁和身份识别装置的自行车以及用户构成。
自行车身份识别装置内设置有磁铁与包含车辆信息的RFID卡(非接触式IC卡),停车架感应器由干簧管、读卡器、CPU、供电系统管理模块、太阳能板、锂电池及蓝牙模块(CPU内置)构成。
具体工作原理为:停车时,自行车前轮卡入停车架内,自行车身份识别装置接近停车架感应器进行停车。
其中,干簧管检测到磁铁接近后,电平信号发生变化,CPU检测到干簧管电平信号变化,触发CPU启动读卡验证流程,供电系统管理模块给读卡器通电,读卡器执行读卡指令,读取RFID卡上的车辆信息,并将信息传输至CPU,CPU判断是否为本公司车辆,若为本公司车辆,CPU通过蓝牙模块向外传输车辆信息,表示可以进行还车操作。
关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比对,宏溥公司认为:1.关于权利要求1,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同样为停车定位系统,目的为实现车辆有序停放还车,与涉案专利“一种车辆停车定位系统”技术特征相同。
倒L型黑色部件中设置CPU(主控板),其工作过程依照永安行公司陈述,与涉案专利说明书第60段记载的内容完全一致,CPU即为涉案专利中的“信息管理器”。
被控侵权产品设置有两组传感单元,其中干簧管和磁铁为一组停车传感单元,属于接近传感部件的磁性传感器;
倒L型黑色部件中垂直电路板上的感应线圈即为读取芯片信息的读卡器,芯片与读卡器为另一组停车传感单元,也属于接近传感部件;
与涉案专利“所述停车传感单元为接近传感部件或接触传感部件多种类型相组合”技术特征相同。
被控侵权产品地面停车架感应器中设置的干簧管与读卡器,即为涉案专利中的“传感器”,自行车身份识别装置中设置的磁铁与芯片,即为涉案专利中的“传感物”,与涉案专利“所述停车传感单元由一对传感器与传感物组成,所述传感器与传感物分别安装在车辆或者地面的其中任一者上”技术特征相同。
被控侵权产品中CPU接收干簧管的触发开关信号和读卡器的车辆信息信号,与涉案专利“传感器为信息管理器提供传感信息”技术特征相同。
被控侵权产品的CPU(主控板)设置在地面停车架感应器中,与涉案专利“信息管理器设置在管理地面车位停车的机站上”构成相同或等同。
2.关于权利要求2,被控侵权产品分别使用干簧管和磁铁、芯片与读卡器两组接近传感部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相同。
3.关于权利要求7,被控侵权产品中设置在地面上的L型空心停车架,即为专利中的“导向物”,构成相同。
4.关于权利要求8,被控侵权产品两组停车传感单元不对称布置,与权利要求8中“多组停车传感单元不对称布置”技术特征相同。
5.关于权利要求10,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一组由干簧管和磁铁构成的停车传感单元,形成触发开关,与权利要求10技术特征相同。
永安行公司认为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主要存在以下不同:整体而言,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为通过多种不同类型且设置于不同空间位置的传感器实现限制自行车停车的位置与方向,防止车辆的反向停放,实现顺序规范停车。
被控侵权产品通过停车架防止反向停车,而非通过传感单元,两者系采用了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
具体技术特征而言,被控侵权产品不包含用于停车定位定向的停车传感单元以及信息管理器两个必要技术特征。
其一,被控侵权产品包括两组传感单元,一组为干簧管与磁铁,但干簧管与磁铁并非用于停车定位定向,而是降低读卡器功耗,当干簧管感应到磁铁时,CPU检测到干簧管电平信号变化,触发CPU启动读卡器开始供电进行读卡;
另一组为读卡器与RFID卡,该组传感单元并非用于停车定位,而系读取车辆信息。
两组传感单元不独立工作,不处于不同位置,为串联关系。
故被控侵权产品中没有“多组用于定位定向的停车传感单元”这一必要技术特征。
其二,被控侵权产品的CPU只接收干簧管与磁铁的感应信息以启动读卡器读卡,并将读卡信息传输出去,并不接收多个传感器的传感信息与车锁上的闭锁信息判断是否具备还车条件,CPU与信息管理器功能不同,两者不构成等同。
综上,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三“停车传感单元为接近传感部件或者接触传感部件多种类型相组合”保护范围的确定;
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争议主要在于对《无效决定》中部分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范围的理解。
《无效决定》将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划分为三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双方均无争议,但就维持有效的技术方案三,宏溥公司认为包含三种并列方案,即一为停车传感单元同为接近传感部件,但需为不同类型,如干簧管与磁铁、读卡器与芯片;
二为停车传感单元同为接触传感部件,但需为不同类型;
三为停车传感单位为接近传感部件和接触传感部件的组合;
永安行公司认为仅指停车传感单元为接近传感部件与接触传感部件的组合这一种技术方案。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从文义本身来看,“或”字通常被理解为并列关系,表明接近传感部件多种类型相组合、接触传感部件多种类型相组合两种技术方案应当并存。
进一步阅读说明书可见,实施例八记载,本实施例两组停车传感单元不限定于采用同一种类型,例如一个传感物可以是磁性传感物,另一个传感物可以是金属传感物,同样车辆上设置的两个传感器是对应的磁性传感器或金属传感器,如此即使车辆反向停放,传感器也不会被地面的传感物触发。
或者是磁性传感物与可读芯片的组合。
可见,只要是不相同的两种传感单元组合在一起就可以实现有序停放,这两种可以同属于一个大类如接近传感部件中的两种进行组合或者接触传感部件中的两种进行组合,也可以是两个大类中各选一个进行组合。
其次,《无效决定》将权利要求1划分为三个并列技术方案,技术方案一和技术方案二限定停车传感单元为接近传感部件或接触传感部件的一种时,无论是一组停车传感单元,还是多组停车传感单元,仅能够实现停车定位的作用,均已被证据1公开或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未给专利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而技术方案三“停车传感单元为接近传感部件或者接触传感部件多种类型相组合”,实际系通过不同类型停车传感单元的协同使用实现了定位并且定向地停车,如前所述专利说明书、无效程序中权利人提交的意见陈述或是《无效决定》本身,均未将技术方案三进一步限缩为接近传感部件和接触传感部件相组合,只需为具体不同类型的传感单元即可,故永安行公司对于技术方案三的理解不能成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维持有效的技术方案三应包含“停车传感单元为两种或以上不同类型接近传感部件组合”,“停车传感单元为两种或以上不同类型接触传感部件组合”,“停车传感单元为接近传感部件和接触传感部件的组合”三个并列的技术方案。
关于争议焦点二,具体涉及两个问题:被控侵权产品中的芯片与读卡器是否构成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三中“一组接近传感单元”;
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含“信息管理器”这一技术特征。
关于问题一,尽管从技术方案文字记载来看,被控侵权产品包含干簧管与磁铁、读卡器与芯片两组不同类型的停车传感单元,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三中“停车传感单元为两种或以上不同类型接近传感部件组合”相符,但本院认为,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依据,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经过无效程序维持有效的专利权利要求,应当考量专利被维持有效的具体原因,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
本案中,如前所述,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三实际系通过不同类型停车传感单元的协同使用实现了定位并且定向地停车,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尽管也设置了两组不同类型的停车传感单元,但其一组用于触发CPU启动读卡器开始供电,另一组用于读取车辆信息,并非如涉案专利所公开的,系通过该两组不同类型的接近传感单元协同来控制自行车停放的定位以及定向。
事实上,从两组传感单元的设置位置来看,因其相对接近,无法从空间位置上控制车辆的停放方向,故被控自行车停车系统进一步增加了特定形状的地面停车架来控制自行车的停车方向。
因此,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并未实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发明目的,不具备“停车传感单元为两种或以上不同类型接近传感部件组合”这一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关于问题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信息管理器系用于对停车传感单元产生的传感信息进行处理,从而对停车状态进行管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的CPU,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信息处理器,两者区别仅在于前者设置在地面上的L型空心支架之上,后者限定为设置在管理地面车位停车的机站上或者车辆上。
但该区别点仅系位置设置的不同,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规手段的替换,故应当构成等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如前分析,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停车传感单元为两种或以上不同类型接近传感部件组合”技术特征,故未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就宏溥公司主张保护的从属权利要求2、7、8、10,涉案专利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2-8和10引用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三的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一和技术方案二、且限定“多组停车传感单元不对称布置”的技术方案,由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故亦未落入2、7、8、10引用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三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同时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包含两种不同类型的停车传感单元,故与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一和技术方案二、且限定“多组停车传感单元不对称布置”的技术方案也不相同。
综上,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400元,由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庄敬重审判员 王蔚珏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雄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专利审查档案,包括专利审查、复审、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制作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记录、口头审理记录、生效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