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4刑初63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建兴,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君邦,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9]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梅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建兴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陈建兴在广州市白云区大朗西街北三十巷1号四楼开设假冒注册商标窝点,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期间,被告人陈建兴雇请温某燕、何某姣生产假冒“爱倩”牌化妆品“水透亮肤保湿霜”。
2018年9月6日,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陈建兴及上述人员,当场缴获标有假冒“爱倩”水透亮肤保湿霜共8832支。
经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标有“爱倩”水透亮肤保湿霜的产品共8832支,共价值176640元。
认为被告人陈建兴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非法经营数额176640元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建兴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建兴生产的假冒产品数量不大、没有流入市场、是坦白、有家庭需要照顾的辩护意见,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建兴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建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建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0年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