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6民初456号 原告: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黄塘镇城西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陈志宁,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拉特旗美乐美超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市府街8号底商。
负责人:段学东,男,汉族,1985年8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书香名邸1-1-4楼东户。
原告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拉特旗美乐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于2019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被告达拉特旗美乐美超市的负责人段学东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