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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枝峰、黄辉宪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605刑初2号
案件名称黄枝峰、黄辉宪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枝峰;黄辉宪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605刑初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枝峰,男,1996年4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1************11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因本案于2019年9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黎源清,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辉宪,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1************11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因本案于2019年9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谭小涛,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20]18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枝峰、黄辉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铮出庭支持公诉,黄枝峰、黄辉宪及其辩护人黎源清、谭小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枝峰在没有得到相关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佛山市南海区****************,雇请被告人黄辉宪一起组装假冒注册商标LONGINES(浪琴)和VACHERONCONSTANTIN(江诗丹顿)的手表,组装手表约共500只,货值约合人民币8万元。

同年9月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假冒注册商标LONGINES(浪琴)的手表80只、假冒注册商标LONGINES(浪琴)的手表表面150只、假冒注册商标VACHERONCONSTANTIN(江诗丹顿)的手表16只及作案工具等物品。

经鉴定,现场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手表相同或相近的正品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30400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黄枝峰、黄辉宪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枝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

黄辉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黄枝峰、黄辉宪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黄枝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黄辉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枝峰、黄辉宪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其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表示没有异议。

被告人黄枝峰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情况反映、病历等材料,并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枝峰假冒除浪琴手表外其他物品的行为、被查获的手表未流入市场属犯罪未遂为由,请求对黄枝峰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辉宪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情况反映、病历、出生证等材料,并以黄辉宪是帮人打工、作案时间较短、应按实际销售金额计算假冒注册商标数额等为由,请求对黄辉宪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枝峰、黄辉宪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还从被告人黄枝峰处起获作案工具手机2台,从被告人黄辉宪处起获作案工具手机3台。

关于黄枝峰的辩护人提出被查获的手表未流入市场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销售行为但不限于销售行为,行为人是否完成销售行为,只是造成危害社会后果的程度不同,并不影响假冒注册商标罪既遂的成立,故该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枝峰、黄辉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黄枝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黄辉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黄枝峰、黄辉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黄枝峰未假冒除浪琴手表外的其他物品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黄辉宪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枝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辉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三、起获的假冒“LONGINES”注册商标手表80只和表面150只、假冒“VACHERONCONSTANTIN”注册商标手表16只、工具1套,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并销毁;

手机5台,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寒宇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徐传村书 记 员 林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假冒注册商标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假冒注册商标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假冒注册商标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假冒注册商标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假冒注册商标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假冒注册商标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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