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609号 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安路**。
法定代表人:陈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宇韬,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上盘上海如海超市加盟店,经营场所浙江省临海市上盘镇银山街**。
经营者:朱千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上盘上海如海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