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楚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7知民初22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楚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楚荡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知民初222号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荡,女,汉族。

1984年3月20日生。

户籍地址:湖南省澧县。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楚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钟科见审判员  孙孝明审判员  张秋岚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