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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桓台县田庄镇玖玖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323民初4663号
案件名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桓台县田庄镇玖玖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桓台县田庄镇玖玖鸭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323民初4663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X。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志刚,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桓台县田庄镇玖玖鸭脖店,经营场所桓台县田庄镇田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8E。

经营者:张霞。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桓台县田庄镇玖玖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兆清、季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桓台县田庄镇玖玖鸭脖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410489号“”、第9286074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店招、店内等带有“久久丫”等相同或近似标志,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

2、判令被告更改企业名称,更改后的企业名称不能含有与“久久丫”相同或者近似字样;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是第11410489号、第9286074号商标的权利人。

久久丫是源自武汉的传统美食,是我国当前知名的休闲食品品牌,经过原告多年使用已经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原告经营期间以"久久丫”为核心注册了多枚商标:第9286074号商标于2011年3月31日申请,于2012年4月14日被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自2012年4月14日到2022年4月13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家禽和野味;

肉汁;

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

蛋;

奶和奶制品;

食用油和油脂。

第11410489号商标于2012年8月8日申请,于2014年1月28日被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自2014年1月28日到2024年1月27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家禽和野味;

肉汁;

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

蛋;

奶和奶制品;

食用油和油脂。

经过多年的经营,原告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成为了酱卤类肉制品、卤制豆制品行业的一流品牌。

“久久丫”与“久久丫”相关图形标志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与原告企业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

二、原告的商标在国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久久丫成立于2002年10月,2002年12月18日久久丫的第一家店中山西路店开业,总部设于上海,全国共有六大分部(上海分部、无锡分部、杭州分部、广州分部、北京分部、成都分部),截至2008年底,网络遍布了全国20多个大中城市,门店数接近1000家。

经过17年的经营“久久丫"已经成为了中国家喻户晓的休闲食品品牌。

2009年,经过众多权威机构的严格评审,久久丫成为了上海市政府授予的“上海市青年见习基地”,更相继被中国烹饪协会和上海市烹饪协会授予"中华小吃”和"上海名小吃"的荣誉称号!

久久丫品牌已深得消费者的广泛喜爱,在全国酱卤类肉制品、卤制豆制品行业具有巨大的影响力。

因此涉案相关商标,经过原告多年来的投入与经营,已经成为原告公司核心的无形资产,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号召力,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

三、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使用原告的商标。

原告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店招、店内装潢、产品包装、宣传册等位置突出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并以原告名义销售侵权产品,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

另经原告核实,被告经营地址人流量较大,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且被告产品制作工具简陋、口感差、包装不规范,会对原告的产品形象与良好商誉造成极大损害。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明知原告及其商标的知名度,仍然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主观上显然具有较高的恶意并给原告带来了较大损失。

恳请法院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制裁,望判如诉请!

被告桓台县田庄镇玖玖鸭脖店在本院指定的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上海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核准注册第11410489号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1月28日至2024年1月27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板鸭、家禽颈;

家禽类制品;熟食制品;

休闲肉制品;

鱼制食品;

熟蔬菜;

禽翅尖;

家禽爪;

豆腐制品(截止)。

上海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核准注册第9286074号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死家禽;

鱼制食品板鸭;

肉罐头;

腌制蔬菜;

蛋;牛奶;食用油;

果冻;

精制坚果仁(截止)。

2018年10月6日,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第11410489、9286074号注册商标。

2020年6月4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济南钜福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人吴鹏云向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20年6月8日,该公证处的两名公证人员及吴鹏云来到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田庄镇桓台村镇银行,田庄支行正对过的“绝味久久鸭脖”店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吴鹏云现场购买鸭心,共计消费11元。

在店内看到挂有“桓台县田庄镇玖玖鸭脖店经营者为:张霞”字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吴鹏云使用支付宝支付付款。

随后吴鹏云将所购买的商品交由公证人员保管。

购买结束后,由公证人员将所购商品进行查验后,吴鹏云对支付宝支付付款后所得的支付宝凭证进行截屏。

对上述取证行为和进行过程,公证人员进行了拍照并留存,并将所购商品交由吴鹏云保管。

2020年6月13日,该公证处出具了(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2784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照片中显示:被告在其经营店铺门头上方挂有一招牌,招牌上有较大字体的“绝味久久鸭脖”字样。

被告桓台县田庄镇玖玖鸭脖店系个体工商户,2015年10月14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零售散装食品(现场制售)。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网站打印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经受让取得第11410489号、9286074号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被告在其经营门店招牌上使用了较大字体的“久久”字样,与原告持有的11410489号、9286074号商标的专用权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涉案商品是原告的系列产品或关联产品”的误认,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特定的联系,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被告在经营门店招牌上突出使用“久久”字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被告“桓台县田庄镇玖玖鸭脖店”的企业名称中使用的是“玖玖”而非“久久丫”,因此原告要求更改企业名称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数额,原告未向本院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违法所得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商标价值,以及被告的销售规模、范围,侵权持续时间、恶意程度以及原告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桓台县田庄镇玖玖鸭脖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1410489号、第92860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桓台县田庄镇玖玖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650元,被告承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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