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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芬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8715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芬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张芬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8715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辉静,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芬芬,女,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芬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芬芬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章霞珍人民陪审员  林 英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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