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02民初6337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于鹏英,系原广陵区绿酷饮品店经营者,女,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鹏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