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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蜀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长市吉高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08民初2131号
案件名称四川蜀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长市吉高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蜀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吉高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2131号 原告:四川蜀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蜀州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朱纭,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吉高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集镇吴庄村三里队。

法定代表人:高爱龙。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四川蜀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长市吉高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原告四川蜀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四川蜀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蜀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四川蜀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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