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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新佰伦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3421号之一
案件名称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新佰伦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新佰伦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初3421号之一 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890号1层F5、F6室。

法定代表人:DarrenTuck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飞,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佰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岸兜村南大街135号。

法定代表人:丁少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佰伦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诉称,其是美国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以下简称新平衡公司)在中国的总代理商。

新平衡公司从1981年起即在中国申请注册“NewBalance”运动鞋所使用的标志性“N”字母系列商标,包括第5942394号“N”商标。

2016年5月30日,新平衡公司授权其对任何侵犯新平衡公司“NewBalance”、“NB”、“N”等标识的行为提起诉讼。

被告新佰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被告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NIUBANLUNSI”运动鞋上使用了与其第5942394号“N”商标极为近似的标识。

被告新佰伦股份有限公司将“新佰伦”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侵害了其企业名称权。

请求判令:1.被告新佰伦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N”标识的运动鞋的侵权行为;

2.被告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带有“N”标识的运动鞋的侵权行为;

3.被告新佰伦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新佰伦”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立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新佰伦”字号;

4.被告新佰伦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万元;

5.被告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万元;

6.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新佰伦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作为第一被告,住所地及实际办公地均位于福建省;

原告在苏州市进行一次购买公证、又在南京市进行二次购买,本案的大部分证据形成于福建省;

原告诉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地均在福建省,故本案应由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原告以新佰伦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讼标的额为310万元。

本院作为被告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新佰伦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新佰伦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新佰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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