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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刑更1155号
案件名称王艳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刑更1155号罪犯王艳,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浙江省。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浙0324刑初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艳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浙03刑终13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1月22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于2019年3月20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其适用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一个表扬。

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愿意落实社区矫正。

罪犯王艳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36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材料、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法定刑期,不属于法定不能假释情形,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假释条件。

对执行机关提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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