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终8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亦文,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温岭市超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鸣远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蔡宗领,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岭市超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19)浙1081民初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