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民辖终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甲贵,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邦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欧派金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何甲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优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何甲贵。
上诉人何甲贵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邦达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派金牌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优王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79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何甲贵上诉称,1.佛山市顺德区优王电器有限公司只是生产方,没有侵犯商标;
2.深圳市欧派金牌电器有限公司只是委托佛山市顺德区优王电器有限公司生产,所以归属地应为深圳市,不是生产方地址;
3.本案不具备同一诉讼几个被告住所地地址。
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发生在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优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