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0执5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THEPOLO/LAURENCOMPANY,L.P.),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纽约市麦迪逊大道650号。
法定代表人:安娜·黛拉·瓦尔(AnnaDallaVal),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安彦,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宁,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保罗安德瑞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晶,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保罗安德瑞时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沪0110民初17919号民事判决,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及案件受理费等合计417,513元。
执行中,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调查、总对总调查及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工商、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
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旭珏审 判 员 顾文洁审 判 员 陈乃徐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毕再成书 记 员 王旭初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