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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良与石狮恒自成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1663号
案件名称余良与石狮恒自成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良;石狮恒自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663号 原告:余良,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阳,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狮恒自成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湖滨街道琼林中路220巷21号。

法定代表人:曾发萌,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衍清,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良与被告石狮恒自成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良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黄章钦 人民陪审员  张红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颜佳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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