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1执1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化市冰之妹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柳河镇柳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247248676894。
法定代表人:李成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佳蓉百货超市,,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南路**经营者:路利明,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籍河南省滑县。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化市冰之妹酒业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佳蓉百货超市、路明利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的(2018)鲁1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进行财产查询,并利用法院查控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各类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通化市冰之妹酒业有限公司、路明利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证券、股金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划拨被执行人路利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红旗路支行60×××12账户存款2474.36元,划拨被执行人通化市冰之妹酒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通化柳河支行08×××86账户存款2490.71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07×××16账户存款2990.43元;
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佳蓉百货超市已因歇业注销工商登记。
本案共计到位执行款项7955.5元,扣缴执行费955.5元。
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通化市冰之妹酒业有限公司、路明利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活动。
2021年4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