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511号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800505279983F。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菲,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兴水果市场某某果业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嘉兴水果市场。
经营者: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恩宝、赵丽媛,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兴水果市场某某果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