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177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佳鑫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舞钢市朱兰干休路北段路东阳光嘉园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1MA435YXM7H。
经营者:韩永杰。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佳鑫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2021年4月22日,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其与舞钢市佳鑫商行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舞钢市佳鑫商行已支付全部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其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