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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卡思其食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满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782民初4622号
案件名称苍南县卡思其食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满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苍南县卡思其食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满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4622号原告:苍南县卡思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云岩办事处云岩村**。

法定代表人:林庆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玲,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满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div>法定代表人:王国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苍南县卡思其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满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苍南县卡思其食品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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