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初99号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8奥德金路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伟,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迎江区素唯皮具店,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状元府街山城宾馆左侧第一间。
经营者:曹婷,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立宇,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安庆市迎江区素唯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
审 判 长 张勤勤 审 判 员 陈澜竞 人民陪审员 马世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江远 书记员刘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