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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恩投资管理中心、深圳市龙岗区鼎城日用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10民初7596号
案件名称上海大恩投资管理中心、深圳市龙岗区鼎城日用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大恩投资管理中心;深圳市龙岗区鼎城日用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7596号 原告:上海大恩投资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戴战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鼎城日用品商行,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风门坳岗头综合市场201/div> 经营者:陈瑜。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大恩投资管理中心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鼎城日用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大恩投资管理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大恩投资管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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